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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
 

  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、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,规范案件线索管理,健全举报奖励机制,提高群众的举报积极性,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》和高检院、国家财政部关于《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》,结合我院办案工作实际,特制定如下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:
一、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结、一案一奖,大案要案重奖,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,对群众的举报与本院干警自摸线索同等奖励的原则。
二、奖励对象实行谁举报谁受奖、谁提供线索谁受奖的方法。凡是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线索,举报奖对举报人兑现;凡是知情人通过本院干警而提供的线索,由干警按本规定向提供线索者办理兑现奖金。
三、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,对群众的举报实行物资奖励,对干警的奖励实行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。物质奖励根据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、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(大要案)和法院的判决结果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。
(1)一般案件(含初查线索)以案件终结(判决)后,以最终确定的挽回经济损失数的2%兑现奖金,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元。
(2)因举报的线索而破获大要案,或者挽回的经济损失巨大以及破获的案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,举报奖可适当提高标准,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,凡因成案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,每条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。
(3)为了鼓励干警办案积极性,凡办案干警在办案中发现或挖掘出其它案件线索,并因此破获其它案件或挽回经济损失的,视情予以一定的奖励。
(4)对收集案件线索有突出贡献的干警,在评功表模、调职调级中,予以优先考虑。
四、实施奖励的程序:1、举报线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,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获得的线索,以及干警自摸的线索或知情人向干警反映的线索,统一向科、局、室领导汇报后,报院举报中心登记备查;直接向举报中心反映的线索,由举报中心受理后,按照有关规定登记、分流。2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,应在案件侦查终结并经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以后进行。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及有关奖励规定,在院举报中心填写《举报线索奖励审批表》,由科、局长签署意见后,报院领导审批。
五、奖励纪律:1、要严格案件线索的有关管理规定,严禁利用案件线索谋取私利,严禁将来信来访的举报线索据为已有,要严格保密纪律,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情况和案件线索内容。2、要严格执行奖励规定,严格奖励程序,严禁私自发放举报奖或变相发放举报奖,以及超出标准发放举报奖,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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